公告日期:2025-11-29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度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经理层成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四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经理层及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均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经理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审议总经理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
第七条 本细则第六条适用于公司其他经理层人员。
第八条 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公司经理层成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经理层在任职期间出现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总经理职责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可根据分工原则,授权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为行使上述职权,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在总经理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按各自的分工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二条 总经理不得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行使职权,应当严格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设立公司和/或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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