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acheng.com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五年四月
厦门市思明区岭兜西路 623 号思明中心 8 楼(361008)
8th Floor, Siming Design Center, No.623 Lingdou West Road, Siming District, Xiamen, China
电话(Tel):+86-592-5167799,http://www.dacheng.com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并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2]第 87-5 号
致: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股权激励通知》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已出具了《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首次授予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就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复制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需要查阅的文件资料,厦门信达向本所作出保证:“公司向贵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有关文件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真实、有效,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公司披露的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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