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鉴证报告
众环专字(2025)300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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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
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众环专字(2025)3000012 号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信达”)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二〇二四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二〇二四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厦门信达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二〇二四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
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二〇二四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
二〇二四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厦
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厦门信达 2024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鉴证报告第 1页共 2页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林娜萍
中国注册会计师:
张舒玲
中国·武汉 2025年04月17日
鉴证报告第 2页共 2页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二〇二四年度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5号)核准,公司向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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