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320 号
关于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三东路 55 号;
孙泽胜,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执行董事;
李 忠,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
王大壮,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黄殿利,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沈阳石蜡化工有
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杨 林,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代 越,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冷昭甲,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时任财务处负责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 号)、《关于对王大壮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8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沈化)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蜡化)是 ST 沈化的全资子公司。2018 年至 2021 年,沈阳蜡化为满足管理及考核要求,通过在成本核算过程中人为调整原材料生产投入数量、半成品和产成品数量以及延迟确认存货的方式虚减(虚增)营业成本,虚增(虚减)利润总额、虚减存货。上述行为导致 ST 沈化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8 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成本 1.30 亿元,虚增利润总额 1.30 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80.44%,虚减存货 5.09 亿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5.57%,
虚增预付账款 3.42 亿元,虚减应付账款 2.97 亿元;2019 年年度
报告虚减营业成本 2.04 亿元,虚增利润总额 2.04 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9.40%,虚减存货 0.95 亿元,占当期披
露总资产的 1.07%,虚增预付账款 0.05 亿元,虚减应付账款 4.25亿元;2020 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成本 1.04 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04 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9.14%,虚减存货 5.87 亿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5.61%,虚增预付账款 10.26 亿元;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成本 1.48 亿元,虚减利润总额 1.48 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70.11%,虚增存货 2.91 亿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2.88%。
ST 沈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的规定。
孙泽胜在 2018 年任 ST 沈化总经理兼董事期间,未审慎关注
沈阳蜡化利润数据异常情况;在 2019 年至 2021 年任 ST 沈化董事
长兼总经理、沈阳蜡化董事长、执行董事期间,全面负责 ST 沈化和沈阳蜡化的经营管理,决策指挥沈阳蜡化利润、存货等财务数
据调整事项。孙泽胜未能保证 ST 沈化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
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的规定,对 ST 沈化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沈化时任总会计师李忠主管 ST 沈化会计工作,组织实施
沈阳蜡化利润、存货等财务数据调整事项,未能保证 ST 沈化 2018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的规定,对 ST 沈化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沈化时任董事长、沈阳蜡化时任董事长王大壮,全面负责ST 沈化和沈阳蜡化的经营管理,决策指挥沈阳蜡化利润、存货等财务数据调整事项,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 ST
沈化 2018 年至 2019 年 3 月间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沈化时任董事、沈阳蜡化时任总经理黄殿利,负责沈阳蜡化生产经营工作,未审慎关注沈阳蜡化生产经营情况,未能保证ST 沈化 2018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 ST 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