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经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所负的债务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依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10 条,需要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因具体情况确需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执行相关的规
定,按照相应的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节 担保调查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停止整顿、终止营业、解散、撤销、破产等情形;
(二) 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信用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 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九条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由反担保人与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公司法律顾问,完善有关法律手续,并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被担保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如适用);
(八)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相关部门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 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一条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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