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以确保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公司(即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信息收集与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充分、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属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信息整理、报送、披露,遵守公司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纪律。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六条 公司资本运营部(证券事务部)是负责信息披露和重大内部信息收集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应及时向公司资本运营部(证券事务部)预报或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选派至下属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在发生本制度所述重要信息时,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通报,不得提前泄露。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可指定一名内部成员为联络人,负责本部门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所收集的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证券事务部。若联络人有变动,各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九条 公司各下属公司的负责人为本单位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下属公司应指定一名联络人,由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公司证券事务部。若联络人有变动,各单位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督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做好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和联络人应对所提供信息的内容负责,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应采取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当选为下属公司董事、监事(如有)及公司推荐派出的其他公司人员,有义务督促下属公司及时报送涉及其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士变动等方面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三章 重大信息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于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各下属公司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在第一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事务部预报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重大事项提交该公司的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下属公司负责人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重大事项时。
第十五条 下属公司应按照下列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的进展情况:
(一)各下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如有)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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