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视同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
值增值”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运行。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项目建设对资金的需求;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公司委托理财,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产品、规模及期限,选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且只能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第五条 委托理财资金应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中利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开
展理财业务的,还应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募集资金有关监管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
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依照上述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九条 在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委托理财额度有效期限内的委托理
财,及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委托理财,经财务管理部、资本运营部(证券事务部)和风控合规部会签,报财务总监、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管理职责及程序
第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财务管理部,主要职责包括委托理
财询价、拟定委托理财方案、委托理财资金调拨与安排、理财业务执行、日常核算及管理等。
第十一条 公司资本运营部(证券事务部)按照相关监管法规要求,负责对
于涉及需要信息披露的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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