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经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经济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控制
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本制度的审计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司
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
第六条 公司设立风控合规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风控合规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
报,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依法审计、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开展内部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中介机构、外部专家等参与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风控合规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风控合规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风
控合规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风控合规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风控合规部的有效运作。公司风控合规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风控合规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风控合规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风控合规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风控合规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