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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5 18:13:11 股吧网页版
*ST炼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6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
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及可
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知悉该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或交易所)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

公告和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本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
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管理和责任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
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并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财务负责人对其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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