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凡开设个人股票账户的,要严格管理好自
己的股票账户,不得将股票账户转交他人炒作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
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
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
司将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对应予锁定的股份予以锁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
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公司将按照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流程及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
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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