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及防范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关联方是指《上市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认定的
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纳入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公司与纳入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资金往来,以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规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资金往来,包括经营性资金往来和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两种情
况。
经营性资金往来,是指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往来。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的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资金,以及与公司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的资金往来。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通过与公司开展资金往来损害
公司利益。如有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
来,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决策和实
施。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采购、销售、提供劳务等交易,应当明确经
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并及时结算,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公司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
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公司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三)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公司关联方提供资金;
(六)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防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职责划分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有关法
规和《公司章程》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关联方占用资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是直接主管
责任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公司总经理负责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日常管理工作,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应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应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审议批准公司与公司关联方
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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