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1 19:06:08 股吧网页版
*ST炼石: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2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炼石管字第 28 号
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
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 年 6 月 6 日,贵院决定启动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炼石航空”或“公司”)预重整,并指定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担任炼石航空预重整临时管理
人。2025 年 9 月 23 日,贵院裁定受理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重整一案,并指定临时管理人担任炼石航空管理人,负责开展各项重整工作。

2025 年 11 月 12 日,贵院裁定批准《炼石航空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终止炼石航空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炼石航空执行,由管理人监督。2025 年12 月 1 日,炼石航空向管理人提交了《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已经完成重整计划执行工作。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管理人现将《重整计划》执行监督工作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及《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一致,自贵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管理人监督工作的核心内容为监督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和债权受偿方案的执行、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支付等。

二、监督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

(一)重整投资人已全额支付重整投资款

根据炼石航空、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签署的《预重整投资协议》,国有企业存量资产优化升级(北京)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贵州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贵州黔广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西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深资磐石拾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洋华谊(上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 7 家重整投资人总计需支付 1,238,000,000.00 元人民币的投资款以受让炼石航空 200,000,000 股转增股票。

截至 2025 年 11 月 20 日,管理人的银行账户已收到全
体重整投资人按照协议约定及重整计划规定需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工作已经完成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73,100,876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5.99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共计转增 522,987,424 股。
截至 2025 年 11 月 27 日,炼石航空为执行重整计划拟
转增的 522,987,424 股股份已全部完成转增,公司总股本增至 1,396,088,300 股。上述 522,987,424 股股份全部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管理人证券账户”)。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除权计算结果专项意见,公司股票实施除
权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的开盘价为 8.05 元/股。

(三)应当向重整投资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经分配至重整投资人

截至2025年12月1日,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200,000,000股股票,已全部登记至重整投资人名下。

三、监督债权受偿方案的执行

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及普通债权按照同等清偿方案予以清偿。每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普通债权人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的债权部分,将由炼石航空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 1 个月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剩余未获清偿的债权,按照每 100 元债权分得约12.62626262 股炼石航空股票的方式获得清偿,股票的抵债价格为 7.92 元/股。

(一)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现金清偿款已经分配完毕
截至 2025 年 12 月 1 日,炼石航空已完成对 2 家有财产
担保债权人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的债权部分的全额现
金清偿,已完成对 11 家普通债权人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
元)的债权部分的全额现金清偿,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现金清偿款已经分配完毕。

(二)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已经分配完毕

截至 2025 年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