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秘先生“公司目前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如果重整失败,债权人及出资人均面临严重损失”。为避免公司出现破产清算的风险,为何本重整计划仅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债权人按重整前低股价转股,增厚大股东权益摊薄其他出资人利益?按完成重整后的股价估值不更公平公正?国家股债权人更应该体现责任担当,上市公司国资改革是大局。 
                                
                                                *ST炼石: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本次以股抵债价格严格遵循《企业破产法》《破产审判会议纪要》《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座谈会纪要》《监管指引第11号》等有关规定及司法审判精神,综合参考了公司重整受理日前多个不同交易日区间股票交易均价,并在与不同债权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充分反映了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公允价值,平衡保障了债权人、中小股东和债务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并利于公司重整成功及后续稳定经营发展。感谢您对炼石航空的关注。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本次以股抵债价格严格遵循《企业破产法》《破产审判会议纪要》《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座谈会纪要》《监管指引第11号》等有关规定及司法审判精神,综合参考了公司重整受理日前多个不同交易日区间股票交易均价,并在与不同债权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充分反映了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公允价值,平衡保障了债权人、中小股东和债务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并利于公司重整成功及后续稳定经营发展。感谢您对炼石航空的关注。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5-11-03 11: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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