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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炼石: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炼石航空出资人组会议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2025】中伦成律(见)字第 124649-0001-251002 号
致: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2025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破产法》等规定及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本次会议并审阅了相关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的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 年 9 月 23 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作
出(2025)川 01 破申 1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成都中院作出(2025)川 01 破 13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管理
人。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1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10 月 27 日 14:30 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大道 2999 号公司会议
室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破产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公告,有权参加本次会议的人员包括:
1. 截至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0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2. 管理人代表;

3.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 公司聘请的律师;

5. 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出资人组会议的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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