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司互动答复称,“目前确定的7.92元/股的以股抵债价格综合参考了公司重整受理日前多个不同交易日区间股票交易均价,并在与债权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请问:①债权人参考250、120、60、20日交易均价,获得转增股份,是否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若有,请释明。②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折价,是否体现?如何计算确定?
*ST炼石: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转增股份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202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涉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应当充分说明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原因、必要性及合理性,根据转增股票用途及目的审慎确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量,资本公积金转增比例、可供转增的资本公积金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以股抵债的价格严格遵循《企业破产法》《破产审判会议纪要》《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座谈会纪要》《监管指引第11号》等有关规定及司法审判精神,综合参考了公司重整受理日前多个不同交易日区间股票交易均价,并在与债权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充分反映了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公允价值,平衡保障了债权人、中小股东和债务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并利于公司重整成功及后续稳定经营发展。感谢您对炼石航空的关注。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转增股份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202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涉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应当充分说明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原因、必要性及合理性,根据转增股票用途及目的审慎确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量,资本公积金转增比例、可供转增的资本公积金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以股抵债的价格严格遵循《企业破产法》《破产审判会议纪要》《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座谈会纪要》《监管指引第11号》等有关规定及司法审判精神,综合参考了公司重整受理日前多个不同交易日区间股票交易均价,并在与债权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充分反映了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公允价值,平衡保障了债权人、中小股东和债务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并利于公司重整成功及后续稳定经营发展。感谢您对炼石航空的关注。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5-10-21 16: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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