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16 16:27:54 股吧网页版 发布于 广东
你司互动答复称,“目前确定的7.92元/股的以股抵债价格综合参考了公司重整受理日前多个不同交易日区间股票交易均价,并在与债权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请问:①债权人参考250、120、60、20日交易均价,获得转增股份,是否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若有,请释明。②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折价,是否体现?如何计算确定?
*ST炼石: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转增股份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202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涉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应当充分说明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原因、必要性及合理性,根据转增股票用途及目的审慎确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量,资本公积金转增比例、可供转增的资本公积金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以股抵债的价格严格遵循《企业破产法》《破产审判会议纪要》《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座谈会纪要》《监管指引第11号》等有关规定及司法审判精神,综合参考了公司重整受理日前多个不同交易日区间股票交易均价,并在与债权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充分反映了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公允价值,平衡保障了债权人、中小股东和债务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并利于公司重整成功及后续稳定经营发展。感谢您对炼石航空的关注。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5-10-21 16:28:10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