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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1 21:42:11 东方财富iPhone版 发布于 江苏
我认为不应该投反对票。在大股东不参与的情况下,出资人组反对票超过三分之二,除非法院越过出资人组决议强制执行重整方案,否则应宣告重整失败,企业破产。一旦法院强制执行,则大股东和小股东将形成敌对关系,对未来公司成长不是好事。而且我认为债转股价格虽然偏低,但是也有好的方面,即提高了四川国资的股份比例,利益更加相关。$*ST炼石(SZ000697)$
发表于 2025-10-11 21:11:14 发布于 重庆

$*ST炼石(SZ000697)$  

根据相关规定,在破产重整表决中,控股股东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时,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回避表决。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第三十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第三十五条均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等与股东权利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时,应当设出资人组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会议表决事项涉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等事项,且重整投资人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存在关联关系的,上述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因此,如果该控股股东在破产重整中涉及上述规定中的关联关系等特定情形,则需要回避表决,以确保公司决策的公正性和独立性,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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