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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05 20:18:03 股吧网页版
滨海能源: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06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量化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实现本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观、全面的评价依据,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全面提升员工的整体素质,促进公司和员工共同成长,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创造价值、分配价值,效率(效益)优先,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本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和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管理绩效水平,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分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考核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并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审批及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能否解除限售将根据公司和个人两个层面的考核结果共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6 年度、2027 年度和 2028 年度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以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准值,对应考

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 100% 7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7 年 180% 126%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8 年 240% 168%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下同。

2、上述解除限售涉及的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本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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