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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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一月
目 录
前 言......1
释 义......3
正 文......4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4
(一)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4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4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5
(一)本次激励计划载明事项......5
(二)本次激励计划具体内容......6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14
(一)已履行的程序......14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14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15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15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15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16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16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7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17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17
九、结论意见......17
前 言
致: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指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滨海能源”)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用协议》,本所在滨海能源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事项中担任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本所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滨海能源及相关方向本所保证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口头证言、确认函或证明,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2、滨海能源及相关方向本所保证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亦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
3、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
表、审计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滨海能源及其相关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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