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向旭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阳集团”)、邢台旭阳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阳煤化工”)、深创投制造业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及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银资产”)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沧州旭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旭阳”、“标的资产”、“标的公司”)100.00%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作出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本次交易中拟购买的标的资产沧州旭阳 100%股权为股权类资产,不涉及需要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相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相关预案披露了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沧州旭阳 100%股权,交易对方旭阳集团、旭阳煤化工、深创投新材料基金、农银资产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资产为依法设立和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标的资产按交易合同约定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3)本次交易完成后,沧州旭阳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购买资产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
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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