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证券代码:000692 证券简称:惠天热电 公告编号:2026-10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热公司”)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3,500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二热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级法院”)开庭传票及原审原告《民事上诉状》,本案件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 年 12 月 23 日,王明军、张中、华正锋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对山西二建集
团有限公司、刘峰、二热公司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东区法院”)提
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新增及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3)。
2025 年 12 月 30 日,二热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2024)辽 0104 民初 23737
号),大东区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王明军、张中、华正锋的起诉。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
网上刊登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原审原告王明军、张中、华正锋不服大东区法院作出的裁定,向中级法院提交了《民
事上诉状》,二热公司于近日收到中级法院的开庭传票,定于 2026 年 2 月 26 日二审开
庭,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诉当事人:
上诉人 1(原审原告 1):王明军
上诉人 2(原审原告 2):张中
上诉人 3(原审原告 3):华正锋
被上诉人 1(原审被告 1):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2(原审被告 2):刘峰
被上诉人 3(原审被告 3):二热公司
(二)上诉请求
1.撤销大东区法院(2024)辽 0104 民初 23737 号民事裁定。
2.指令大东区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刘峰支付工程款 3,500 万元及利息。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3.本案一二审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三)主要上诉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原审程序违法,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诉讼主体适格,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施工事实。
(四)二审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至目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或仲裁事项。
2.截至2026年2月6日公司累计新增未披露的小额(占净资产10%以下)诉讼案件8件,累计诉讼涉案金额合计75.19万元。如下所示: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诉讼金额(万元) 诉讼(仲裁)进展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被告:合同纠纷(涉及 3 件) 71.66 3 件尚未开庭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被告:供暖相关(涉及 5 件) 3.53 5 件尚未开庭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二审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0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