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运行机制,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原《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废止。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2
第三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4
第四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6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1
第六章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责任......12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14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15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15
第十章 信息披露豁免、暂缓披露......16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16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17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 18
第十四章 附则......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认真履行持续信息披露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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