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证券代码:000692 证券简称:惠天热电 公告编号:2025-56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天热电”或“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半年报财务报表》,经事后审核发现,因公司财务部报表制作疏忽,错将“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上一期数据与合并现金流量表上一期数据混同,同时报表附注几处子项目数据列报类别及金额有误。公司于2025年8月30日针对上述错误对外发布了更正公告(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2025年半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5-55)》)。
就上述事项,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5年9月12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郑运、杨辉、李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0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经查,惠天热电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半年报财务报表》存在部分内容制作、录入错误等信息披露不规范问题。惠天热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证监会令第226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郑运、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杨辉、董事会秘书李志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负责。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郑运、杨辉、李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针对上述信息披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公司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要求相关部门全员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相关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给予了严厉批评。同时,深刻剖析问题原因,并制定落实了以完善制度流程、加强业务学习宣贯、强化校验机制为主要内容的提升整改措施。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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