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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6 19:13:06 股吧网页版
惠天热电: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7


证券代码:000692 证券简称:惠天热电 公告编号:2025-31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天热电”或“公司”)于2025年3月6日收到法院关于控股子公司的涉诉案件传票,就该诉讼案件至2025年3月28日公司方进行对外披露(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新增及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3)》)。

就上述事项,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5年5月14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郑运、陈卫国、郝杰、李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8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经查,惠天热电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涉案金额3500万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卫国、总经理郑运、代董事长郝杰及董事会秘书李志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郑运、陈卫国、郝杰、李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对《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吸取教训并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梳理、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持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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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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