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2-02 19:03:05 股吧网页版
*ST亚太:关于重整计划遗留事项执行情况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03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亚太 公告编号:2026-019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遗留事项执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 日收
到管理人出具的亚太管字【2026】7 号《关于重整计划遗留事项执行情况的通知》。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2025年11月2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作出(2025)甘0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一案;同日,兰州中院作出(2025)甘01破5号决定书,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1月2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5)。

2025年12月26日,兰州中院作出(2025)甘01破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2025年12月31日,兰州中院作出(2025)甘01破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公司重整程序。重整程序终结后,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等规定持续协助公司执行相关遗留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2月3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暨法院裁定终结公司重整程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40)及《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与程序终结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均已符合,管理人已就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情况作出《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同日,兰州中院裁定终结公司重整程序,由管理人继续协助
公司处理重整计划遗留事项。

二、重整计划遗留事项的执行情况

重整程序终结后,管理人继续监督和协助公司完成破产费用支付、共益债务清偿、偿债现金分配、转增股票划转等遗留事项。截至目前,重整计划相关遗留事项已基本完成,具体如下:

(一)破产费用支付和共益债务清偿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破产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聘请其他中介机构的费用、转增股票登记和过户税费等;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因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等。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由公司随时支付。

截至目前,本案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管理人聘请审计机构、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网络债权人会议服务机构的中介机构费用;已发生的转增及划转股票的税、费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产生的费用等,管理人已协助公司支付至相关主体指定银行账户。剩余预留用于管理人执行职务的破产费用已提存至管理人账户。

因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合同费用、继续经营而发生的劳务报酬等已满足付款条件的共益债务,管理人已协助公司按照实际发生情况进行现金清偿;对于剩余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的共益债务已按照相关协议约定、预计发生情况全额提存至管理人账户。

(二)偿债现金分配、提存情况

重整程序终结后,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方案并结合兰州中院裁定确认债权情况、职工债权公示情况、预计债权情况、债权人申请保管情况等,协助公司予以分配或继续提存、保管偿债现金,具体如下:

1.有财产担保债权分配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公司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评估值范围内的债权部分,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超出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的债权部分转为普通债权,按普通债权受偿方案清偿。

截至目前,经兰州中院裁定确认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为 1 家。根据兰州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管理人协助公司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向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分配现金清偿款,相关偿债现金已分配完毕。

2.职工债权分配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职工债权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管理人将按照100%的清偿比例进行分配。

截至目前,经管理人调查并公示无异议的职工债权人共 21 家。管理人协助公司向 21 家职工债权人指定银行账户分配现金清偿款,相关偿债现金已分配完毕。

3……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