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实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目前已经进入重整程序,如无法重整成功,亚太实业将面临破产清算风险。如果亚太实业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快速变现清偿各类债权后将无任何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零。为挽救亚太实业,避免破产清算风险,需要出资人和债权人共同分担实现亚太实业重生的成本。因此,重整计划草案将对亚太实业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亚太实业出资人组由截至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亚太实业全体股东组成。前述出资人在股权登记日后至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效力及于其股权的承继人及/或受让人。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一)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
亚太实业以现有总股本 323,270,000 股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 5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161,635,000 股股票。转增后,亚太实业总股本将增至484,905,000 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二)转增股票的用途
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出资人分配,全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由重整投资人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条件受让。具体受让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四、关于除权和除息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
—破产重整等事项》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涉及权益调整方案的,应当按照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股票作除权(息)处理。上市公司拟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的,应当结合重整投资人支付对价、转增股份、债务清偿等情况,明确说明调整理由和规则依据,并聘请财务顾问就调整的合规性、合理性及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结果的适当性发表明确意见。权益调整方案约定的转增股份价格高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可以不对上市公司股票作除权(息)处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 4.4.2 条之规定:“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
+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亚太实业已聘请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后续将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则对本次重整中拟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和论证,最终以财务顾问出具的专项意见为准。
五、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的预期效果
根据上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亚太实业原出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因本次重整而减少。重整完成后,随着债务危机的化解及重整投资人的引入,亚太实业的基本面将发生根本性改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将逐步恢复并得到进一步增强。在此基础上,全体出资人所持有的亚太实业股票价值有望得到夯实,有利于保护广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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