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8 20:57:05 股吧网页版
*ST亚太:关于签署《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亚太 公告编号:2025-123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5年9月11日,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临时管理人及各重整投资人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9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4)。

2、2025 年 12 月 5 日,公司与管理人及各重整投资人签署了《重整投资协
议之补充协议》,各方同意就《重整投资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3、鉴于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5年4月30日起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2025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因兰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5、兰州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6、重整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因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也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未生效、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025年12月5日,公司与管理人及重整投资人北京星箭长空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瑞启源科技有限公司、兰州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山东华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山东华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盛鼎创二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广州市星火网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威海瑞辰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嵩源方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智上力合影业(北京)有限公司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各方同意就《重整投资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
简称“本协议”)由下述各方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在甘肃省兰州市签署。

甲方: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1:北京星箭长空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2:北京星瑞启源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兰州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丁方 1:山东华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丁方 2:广州市星火网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丁方 3:威海瑞辰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丁方 4:北京嵩源方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丁方 5:智上力合影业(北京)有限公司

戊方: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甲方、乙方 1、乙方 2、丙方、丁方 1、丁方 2、丁方 3、丁方 4、丁方 5、
戊方单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乙方 1、乙方 2、丙方、丁方 1、丁方 2、
丁方 3、丁方 4、丁方 5 合称为“重整投资人”或“各重整投资人”,单称为“任一
重整投资人”;乙方 1、乙方 2 合称为“乙方”;丁方 1、丁方 2、丁方 3、丁方 4、
丁方 5合称为“丁方”。
鉴于:

1.2025 年 7 月 11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
决定对甲方启动预重整,并于同日指定甲方清算组为甲方临时管理人。2025
年 11 月 26 日,兰州中院裁定受理甲方重整,并于同日指定甲方清算组为甲方
管理人。

2.甲方、乙方、丙方、丁方与临时管理人已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签署《甘
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约定各 重整投资人参与甲方预重整及重整投资的相关事宜。根据原协议约定,临时管 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均由管理人承继。

现各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1 各方同意对原协议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