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兰州中院《破产案件预重整工作指引》及司法实践,若ST亚太在2025年11月15日前未完成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兰州中院可以裁定延期预重整,但需满足以下条件并履行严格程序:
一、法律依据:预重整期限的可延展性
1. 预重整期间的法定限制
根据兰州中院《破产案件预重整工作指引》第四条,预重整期间原则上为6个月,自法院作出预重整决定之日起计算(ST亚太预重整启动日为2025年7月11日,原计划于2026年1月10日届满) 。若临时管理人在期限内未完成核心工作,可申请延长3个月,但需证明存在“正当理由”。
2. 延期的核心条件
法院批准延期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正当理由,主要包括:
- 客观障碍:如审计评估因资产复杂(如ST亚太涉及军工资产注入)、历史财务瑕疵(如2006年未披露担保)未能按时完成;
- 协商进展:债权人会议未达成一致但仍有协商空间(如ST亚太关联债权人广州万顺技术的2.13亿元债权尚未确定转股比例);
- 政策支持:地方政府为避免退市风险(如ST亚太净资产转正依赖投资协议兜底条款)协调延期。
二、操作路径:延期申请的程序与材料
1. 申请主体与时间节点
- 申请人:由临时管理人(ST亚太临时管理人负责人为兰州市副市长靳芳)向兰州中院提交书面申请。
- 时间要求:需在2025年11月15日前提出,否则预重整程序将自动终止,法院需在法定期限内裁定是否受理破产重整申请 。
2. 申请材料的完备性
根据《预重整工作指引》,需提交以下材料:
- 延期申请书:说明未完成程序的具体原因(如预重整方案未通过书面表决、审计报告未出具);
- 工作进展报告:包含债权审查结果(ST亚太已完成债权申报,但未公告审查结论)、投资人招募情况(已签署投资协议但未支付剩余款项)、资产调查进度(固定资产2.27亿元、无形资产2474万元的评估报告未披露);
- 债权人意见:需提交书面表决记录或与主要债权人(如广州万顺技术)的协商纪要,证明延期符合多数债权人利益;
- 后续工作计划:明确延期后的时间表(如12月15日前完成方案表决、12月31日前提交法院审查)。
3. 法院审查的重点
兰州中院将重点审查:
- 延期的必要性:如是否因客观障碍导致无法按时完成,而非临时管理人主观拖延;
- 重整可行性:投资协议中的兜底条款(7300万元保证金)能否确保净资产转正,避免退市风险;
- 债权人权益保障:延期是否会导致债权人清偿率下降或权利受损。
三、实践参考:同类案件的延期逻辑
1. ST景峰案的启示
ST景峰在2024年因审计评估滞后、投资人招募缓慢,法院两次裁定延期预重整,累计延长6个月 。兰州中院可能参照类似案例,允许ST亚太延期以完成核心程序。
2. 香雪制药案的警示
若延期申请未获批准,预重整程序终止,法院将根据临时管理人提交的工作报告决定是否受理破产重整。若报告未能证明重整可行性,可能驳回申请,导致公司直接进入破产清算。
四、ST亚太的特殊优势与风险
1. 政策支持与府院联动
- 政府背书:兰州市副市长靳芳担任临时管理人负责人,且市财政局旗下金控公司入股4.8%,形成“政府+产业+资本”三重保障。
- 退市压力:若11月15日前未进入重整,即使触发兜底条款(7300万元捐赠),市场信心可能受挫,导致股价波动,进而影响法院决策。
2. 风险与替代方案
- 程序争议:若债权人以“未充分参与”为由反对延期,法院可能驳回申请;
- 替代路径:若延期失败,可立即申请正式重整,但需在11月15日前提交完整的重整计划草案(含债权清偿方案、资产注入承诺),否则可能被法院以“缺乏可行性”为由驳回。
五、结论与建议
1. 延期的可能性评估
- 大概率获批:ST亚太已完成债权申报、投资人招募等关键步骤,且存在客观障碍(如军工资产注入需审查),同时地方政府有强烈动机避免退市。
- 小概率终止:若临时管理人未提交延期申请或材料严重缺失,法院可能终止预重整并裁定受理破产清算。
2. 临时管理人的行动建议
- 立即申请延期:在11月15日前向兰州中院提交书面申请,附工作进展报告、债权人意见及后续计划;
- 加快方案表决:通过书面表决方式征集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意见,确保延期期间完成表决;
- 强化府院沟通:利用地方政府资源,协调法院优先审查延期申请,并争取在12月31日前完成重整受理。
综上,兰州中院裁定延期预重整的可能性较高,但需临时管理人严格履行程序并证明重整可行性。ST亚太若能在延期期间完成方案表决、资产注入协议签署等核心工作,仍可在2026年初进入正式重整程序,避免退市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