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刘顺仙)
2024 年度,本人作为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4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汇报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刘顺仙,女,汉族,1962 年 11 月 3 日出生,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律系,大学
本科学历,无党派人士。2000 考取律师资格,2002 年开始执业。2003 年-2007年在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执业,专职律师。2007 年-2015 年在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执业,合伙人副主任律师。2016 年-2024 年 8 月在甘肃仁尚律师事务所执业,合伙人副主任律师。2024 年 9 月至今在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顺仙女士于 2015 年 7 月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培训考核,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此后担任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兰州金川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始终将保护公司整体利益为首任,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尽到了诚信和勤勉义务,目前均任期届满卸任;2024 年12 月 28 日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8 次董事会,本人实际参加 8 次会议,其中现场参会
2 次,通讯参会 6 次;公司共召开 5 次股东大会,本人实际出席 5 次会议,无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的情形,不存在缺席和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均进行了认真阅读并仔细研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故对 2024 年度所出席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提出异议的事项,亦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2024 年度,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公司未召开提名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 5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主要就推举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公司及关联方为控股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公司及关联方为控股子公司延长担保期限暨关联交易、与公司沟通可能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等进行了专项讨论和审议,并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障了独立董事所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2024 年度,我作为独立董事:
1、未有经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未有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未有独立董事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4、未有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在 2024 年任职期间,本人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了积极的沟通工作。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启动时,本人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计划进行了充分沟通;在审计过程中,就重大事项及关键审计事项等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及时跟踪、关注审计工作进展,认真审议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并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深入了解公司审计情况,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内容真实、合法。
(五)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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