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规则》及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本制度规定的
重大信息事项时,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预报和报告。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
3、公司派出参股企业的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5、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第六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
作关系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控股企业应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
规定,指定专人为重大信息报告人,确保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信息并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重大信息
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进行重大信息预报、报告和保密等方面的培训,保证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
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将定期报告所涉及的内容资料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掌握相关信息和披露公司
的临时报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应在以下任一时
点最先发生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或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事项:
1.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拟将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3.部门、分支机构、控股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应按照下述规
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1.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6.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发生或可能发
生下列事项,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预报和报告:
1、董事会决议;
2、股东会决议;
3、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