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事会审
查、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本制度同样适用于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他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工作人员。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投资者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承担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责任,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
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和诚信记录,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向交易所报告。公司董事会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职务时,应确保有时间和精力做好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本职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五)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须经过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
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由董事会聘任,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对于没有合格证书的,须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后由董事会聘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第十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
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
织保障。公司应设立由董事会秘书领导的证券事务管理部门,配备与公司业务规模相适应、具备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助理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等事务。
在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或者 公司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 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
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聘任合同》,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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