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公司董事会、
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
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范围内指
定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的监管和指导。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职责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下属全资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并保证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完整、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审核和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促使公司和相关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内容和格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的任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义务人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应当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1.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2.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4.对于重大而未完结的事项,公司应该根据事项重大进展情况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产生最终结果,并向投资者完全披露。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错误、误导或者遗漏的,应当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
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
(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当
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内容、时间和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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