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履行工作职责而
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
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
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八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包括: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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