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制度已获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规、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
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募集说明书、收购报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在同等条件下获取相同的信息,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漏。
(二)真实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做到文字准确,不作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真实反映实
际情况。
(三)准确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存在误导性陈述。
(四)完整原则。应当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没有重大遗漏。
(五)充分原则。除披露法定信息外,公司应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它相关信息,不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六)及时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七条 信息披露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和形式,公司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
及网站,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部门的问询,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复,不得以
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问询的义务。
第九条 公司股票被监管部门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及时了解
造成公司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媒体上报道或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发现有错误、遗漏或
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一条 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的相关规定及时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披露,同时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文件报送四川证监局,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准予披露的信息因特殊原因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
露的,应在既定披露日期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本应采用中文文本,保证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一致;在指定网站
上披露的文件与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工作的需要配备必需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使用并管理,保证对外咨询电话和传真联系通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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