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机构选聘及评价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选聘(包括新聘、续聘、改聘)年度审计机构行为,确保公司聘用
合格的审计机构,促进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
“审计机构”),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审计机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审
计机构,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审计机构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审计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财政部门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开展业务所需的资格证书;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公司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不存在最近三年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审计机构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审计机构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
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审计机构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审计机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审计机构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审计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审计机构进行资质审查;
(四)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审计机构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审计机构和审计费用;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审计机构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选聘审计机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
了解审计机构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审计机构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审计机构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审计机构,不得为个别审计机构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审计机构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公司选聘审计机构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审计机构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
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审计机构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相关资料进行审议,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审计机构现场陈述。选聘审计机构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包括审计费用报价、审计机构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