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细则已获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工作职责、权限、议事和决策程
序,规范其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和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是公司管理层的首席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共同行为规范是: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二)维护公司的利益,并以此为一切行为的出发点,竭尽职责,努力工作,完成公司赋予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任
期均为三年,可连聘连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在册职工。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总经理的
正常选聘程序。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验,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以上规定聘任或委派总经理的,该聘任或委派无效。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可以推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候选人,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后聘任。
第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章程》以及
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和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总经理的任免应履行法
定的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解聘总经理或总经理因故辞职离任前,董事会应对其任期内经营状况进行审计。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总经理是公司管理层的首席负责人,对公司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
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董事会的决议及授权,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安排和筹划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制定权限内的公司政策和规范,保证公司高效、安全、有序、良好、连续地运行,以达到规划的经营发展目标;
(二)拟定公司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生产经营发展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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