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制度已获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
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国
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
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移动存储介质、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按照规
定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
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八)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九)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公司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十七)公司尚未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内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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