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
性的说明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
议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召开,会议审议了公司本次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国城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内蒙古国城实业有限公司 6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方案及相关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公司提供的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和本次资产评估的相关资料,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分析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评估”)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具备专业胜任能力。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以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确定拟购买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作为本次交易
定价的参考依据。立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价值作为标的资产的评估值。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参考确定了标的资产的价格,交易定价方式合理。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能力,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进行了现场核查,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故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综上所述,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特此说明。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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