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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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项核查意见...... 第 1 页
二、资质附件...... 第 2—6 页
交易标的业绩真实性的专项核查意见
天健函〔2025〕8-118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5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的要求,我们对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内蒙古国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实业公司)2023 年-2025 年 6 月的业绩真实性进行了审慎核查,汇报如下。
我们对国城实业公司 2023 年-2025 年 6 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8-704 号)。在审计过程中,我们
已对国城实业公司 2023 年-2025 年 6 月业绩真实性予以了关注,并获取了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
我们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对公司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的风险领域进行了识别,将国城实业公司收入确认方面假定为具有舞弊风险,将重大交易评估为具有特别风险,并采取了特别的应对措施。经审计,我们未发现收入确认、成本结转、费用确认、重大交易存在异常,以及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
要求的情形。我们认为国城实业公司 2023 年-2025 年 6 月的业绩真实。
专此报告,请予察核。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本复印件仅供内蒙古国城实业有限公司天健函〔2025〕8-118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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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内蒙古国城实业有限公司天健函〔2025〕8-118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工作已完备,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内蒙古国城实业有限公司天健函〔2025〕8-118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宋军是中国注册会计师 ,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内蒙古国城实业有限公司天健函〔2025〕8-118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何人玉是中国注册会计师 ,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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