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城矿业: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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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1-08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集团”或“交易对方”)持有的内蒙古国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实业”)6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国城实业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即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城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且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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