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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20 18:24:56 股吧网页版
国城矿业: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21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国城矿业 公告编号:2025-013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对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4号)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你公司会计核算存在以下问题:部分在建工程项目未及时转入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有误导致少计提折旧;采矿权摊销基数、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存在差错;企业合并时对取得的资产是否构成业务判断错误,导致资产负债表科目列报有误。

上述事项导致公司2021年至2023年度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对证券和会计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完善财务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保证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吴城、朱胜利、李伍波、郭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号)

“吴城、朱胜利、李伍波、郭巍:

经查,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会计核算存在以下问题:部分重要在建工程项目未及时转入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有误导致少计提折旧;采矿权摊销基数、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有误;企业合并时对取得的资产是否构成业务判断错误,导致资产负债表科目列报有误。

上述事项导致公司2021年至2023年度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董事长吴城,总经理朱胜利、时任总经理李伍波,时任财务总监郭巍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事项负有责任。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吴城、朱胜利、李伍波、郭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和会计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公司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信息披露及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同时,公司相关人员将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不断提高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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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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