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5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
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及其
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职的, 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 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前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
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 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 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
公司应当在辞任之日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
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时,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 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 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 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 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 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十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召
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选择在董事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董事会应当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公司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委托公司通过证券
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依规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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