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5次临时会议审议,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组织架构
董事会由 9-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依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和要求设置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设有 1 名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交易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负责制定的公司基本制度是指涉及全公司、重大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基本管理事项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事、财务、投资、担保、重大交易、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上述制度应由相关职能部门起草,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初审通过后,再报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董事会在对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听取专门委员会的意见。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分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五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除上述提议人外,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件、传真),通知时限原则上不少于 3 日。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
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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