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 5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 保
行为,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经营风险,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的担保行为。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控股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亦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实施担保行为。对境外企业进行担保的,应当遵守外汇管理规定,并关注被担保人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因素。
(二)互利原则:被担保人及对外担保事项与公司利益相关。
(三)审慎原则:认真核实、分析被担保人经营状况、偿还能力及信用状况,谨慎决策担保事项。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提供的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四)及时披露原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担保信息。
(五)统一管理、集中控制原则: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要求
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对担保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第六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会审批通过方可实行: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宜时,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审批权限或审议程序的,公司应当视情节追究责任人的相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七条 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不含)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八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和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对外担保的申请受理。被担保人应提前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报告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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