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 5 次临时会议审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议事、决策程序,确保股东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明确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利,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
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一)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8.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9.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和财务资助事项;
10.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11.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2.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3.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二)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含资产抵押)、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公司对外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公司财务资助行为属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股东会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交易事项履行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即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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