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2-02 18:36:06 股吧网页版
东方电子:关于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03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Beijing Huatang Law Fir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11 号国宾酒店写字楼 308-310 室

邮政编码:100037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邢其贤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2026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会议决定于 2026 年 2 月 2 日下午 14:30 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该决议已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上公告,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
的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2 日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2 月 2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2 月 2 日 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
通知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审查,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28人,代表股份 564,612,4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1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555,640,7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432%。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421 人,代表股份 8,971,7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9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25 人,代表股份 8,986,23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14,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21
人,代表股份 8,971,7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92%。

2、现场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现场审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