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3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Beijing Huatang Law Fir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11 号国宾酒店写字楼 308-310 室
邮政编码:100037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邢其贤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2026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会议决定于 2026 年 2 月 2 日下午 14:30 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该决议已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上公告,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
的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2 日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2 月 2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2 月 2 日 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
通知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审查,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28人,代表股份 564,612,4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1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555,640,7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432%。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421 人,代表股份 8,971,7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9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25 人,代表股份 8,986,23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14,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21
人,代表股份 8,971,7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92%。
2、现场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现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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