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程序,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统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本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董事长是重大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重大信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管理和披露事务,证券部是公司重大信息管理和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和披露事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指定的履行具体报告职责的联络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联络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及其联络人;
(五)如果在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人的,则公司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人。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第八条 重大事项在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时,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报告义务人无法明确判断信息重要程度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识别。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内容和范围
第九条 重大事项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会议相关事项
1、董事会决议;
2、股东会决议;
3、其他重要会议事项。
(二)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日常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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