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证券部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力(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深交所认定属于关联交易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关联人:
(一)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决策和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未达到应提交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可由公司经营层会议审议决策后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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