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确保子公司规范有序地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战略规划和突出主业、提高公
司核心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或收购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与非公司制企业,其中,“控股子公司”包括:
(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持股比例在 50%以上的公司;
(三)公司持股比例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
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参股公司”是指公司持股比例未达到 50%且不具备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参股公司”在本制度中合称“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控制其他企业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
公司推荐或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完善治
理结构,同时对公司的资产、资源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行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
第五条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及资产控制的要求,公司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权,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守公司发展的整体战略规划和风险管理制度,建立
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
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按照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证券部报送其董
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
与规划,并应执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要遵守《党委研究决定、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的有
关规定。
第三章 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规章制度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股东会是控股子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对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委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办法实现对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监控。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报公司证券部,由证券部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需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经理层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并报送董事长、总经理,由董事长、总经理签批后方可按照程序推进。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时,由公司委派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股东代表在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相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汇报。若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作为股东代表亲自参加控股子公司会议的,其他一同与会人员无须再履行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汇报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全资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董事一人,由公司委派的董事担任。
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非全资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出资协议约定执行。控股子公司董事由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推荐,经控股子公司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委派的董事原则上应占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根据控股子公司的规模和业务状况,不需设立董事会的,其董事原则上由公司委派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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