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6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流程,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内部审计的定义、适用范围、审计部门、人员和职能范围、系统管理、审计内容、审计人员的职权、审计工作流程、责任考核、职业道德等。
第二章 内部审计的定义和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公司的分公司、控股和全资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其与公司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相关的业务活动,应依据本制度接受公司内部审计的监督。
第五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三章 审计部门、人员、职能范围与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审计工作遵循分级负责、系统管理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是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与业务指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时,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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