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刘君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2025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该决议已于2025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同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下午2: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 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至15:00。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下午2:30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10人,代表股份698,759,9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1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555,680,3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4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8人,代表股份143,079,5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718%。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07人,代表股份143,133,6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7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54,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98人,代表股份143,079,5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718%。
2、现场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本次会议。
3、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
经本所律师审查,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8人,代表股份143,079,5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71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方正基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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